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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产“突现”2万元欠条 两次笔迹鉴定获欠款
韦华江,系原告韦启新、覃云相之子,覃爱亮之夫,韦剑兰、韦名宇之父。韦华江于2005年11月1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。韦启新、覃云相,覃爱亮、韦剑兰、韦名宇为韦华江的法定继承人。韦华江死后,原告方发现死者尚遗有一份由被告蓝电富、卢振丰于2004年8月23日给韦华江立下的欠条,欠条的内容是:“现欠大红庄韦华江打进尺款贰万元正(20000元),此条注:(1)(20000元)按银行定期利息计付。(2)因乙方亏本贰万元正,煤笼生产有利润后,2006年6月甲方再付给乙方贰万元正。此条立条人:蓝电富、卢振丰。”韦华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,原告方向二被告催索欠款未果,遂于2008年4月向上林县法院起诉,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万元劳务费及相应利息。

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二被告认为其以前曾向韦华江写过欠条是事实,但认为本案原告提交的“欠条”上签名为“蓝电富、卢振丰”不是二被告所签,因此二被告申请对“欠条”上签名为“蓝电富、卢振丰”的笔迹进行鉴定,并在庭审中提出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。

  法院应被告的申请,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二被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,鉴定结论是:欠条上立条人“兰电富、卢振峰”名字的字迹均不是兰电富、卢振丰所写。原告以法院在委托进行笔迹鉴定时要求检验的对象是“蓝电富、卢振丰”的笔迹,而并非是“兰电富、卢振峰”的笔迹,遂申请第二次笔迹鉴定。该院同意了原告的申请,另委托了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蓝电富、卢振丰的笔迹进行重新鉴定。此次鉴定结论表明检材上立条人“蓝电富、卢振丰”的名字为蓝电富、卢振丰所写。

  该院认为,被告蓝电富、卢振丰欠韦华江劳务费2万元,立有欠条为据。虽两被告不认为欠条上的签名系其所签,但经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对两被告的签名笔迹进行了检验,认定欠条上的签名均系两被告所签,故对两被告欠韦华江劳务费2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。两被告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,但两被告书写的欠条上载明:2006年6月甲方再付给乙方贰万元正。故本案时效应从2006年7月1日起算至2008年7月1日止届满,而原告于2008年4月已向法院起诉,故本案尚未超过诉讼时效。韦华江系原告韦启新、覃云相之子,覃爱亮之夫,韦剑兰、韦名宇之父,韦华江因交通事故死亡后,其遗产依法应有其配偶、子女、父母继承,即应由本案原告继承,遂做出上述判决。